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2730号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原: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902211XL。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安蔡楼镇孙锴演出服装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安蔡楼镇孙井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MW9D41。
投资人:孙祥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安蔡楼镇孙锴演出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