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8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清华,汉族,1987年6月17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清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