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6号 原告:王丽娜,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喆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开阳路交汇东100米路北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MQL6Y8A。
经营者:李建华,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王丽娜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喆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娜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喆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丽娜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王丽娜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娜负担。
原告王丽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