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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贺士军、中山市新美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8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贺士军、中山市新美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美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贺士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20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贺某1。

被告:贺某1,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按冲组。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贺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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