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444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卞银丽,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卞银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