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16号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金沙镇西安村。
法定代表人:高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守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红石镇临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守君。
被告:德惠市胜利街久贵农业机械经销处,经营场所德惠市东一道街。
经营者:王久贵。
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守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德惠市胜利街久贵农业机械经销处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准许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