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1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丹,女,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