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东路199号新城吾悦广场2049号商铺。
经营者:张青,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与被告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