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54号 原告:邹运东,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文彬,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存,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白金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迎,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邹运东与被告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邹运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0元,减半收取6195元,由原告邹运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