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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3412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黄罗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341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罗忠,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732。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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