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
经营者:周淑荣,女。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审理完毕。
该案(2020)湘01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45元(以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2020年5月29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为9335.4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的银行存款9335.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