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5民初2920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17025524。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油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Y77B07E。
经营者:张正刚,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兰,系张正刚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华,系张正刚妻子。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巩日娟、被告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兰(仅参加第二次庭审)、罗丽华(仅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的鞋业公司,1993年自主创立“ST&SAT”品牌。
该品牌商标于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截至2015年底,“星期六(ST&SAT)”在中国30多个省市的标志性商场,拥有超过1000家门店并在不断扩张。
通过多年努力,原告销售业绩逐年递增,“星期六(ST&SAT)”品牌鞋履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经调查,被告未经授权在淘宝网电商平台“『小刚子』外贸品牌鞋”店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损失。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辩称:被告销售出去的鞋子与原告公证购买的鞋子虽然款式、型号、颜色相似,但被告销售的鞋子上面并不带有商标标识,原告公证购买的鞋子并非被告所售,可能是被调换过的。
经审理查明:第51017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爬山鞋、帽、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面纱(服装)、披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动物)皮、手提包、钱包、书包、皮质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皮箱或皮纸板箱、旅行用大衣箱,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第9171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上述4个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原告。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认定“ST&SA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号:商标驰字〔2013〕122号】中,认定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291,简称为星期六。
在淘宝网平台上有天猫店铺“星期六官方旗舰店”,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整理的全国约600家线下直营店铺的信息。
另,原告为推广星期六品牌,曾邀请李小冉进行代言。
2020年2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巩日娟、吴奕婷,为取证所需,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接受申请,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3530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1、线下物品保全部分:2020年3月2日,韵达快递工作人员将投递单编号为430××××7793的邮件投递至该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该包裹。
经公证员蔡某和工作人员李宇靖现场检查,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经通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奕婷于2020年3月3日在公证员蔡某和工作人员李宇靖的现场监督下,确认该包裹系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巩日娟网络购买所得,并现场拆封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宇靖对该包裹重新包装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及证物封存专用胶带进行密封,密封后交由吴奕婷保管。
上述过程,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宇靖现场拍照,并将19张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2、线上保全部分:2020年3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巩日娟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公证申请。
2020年3月9日,公证员蔡某和工作人员李宇靖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巩日娟申请出具公证书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确定巩日娟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7日使用用户名“gongrijuan@shjklssws168”的账号登录该公证处“公证云”,使用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即“见证实录”功能)截屏并录制了其淘宝购物页面及视频。
上述实时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该公证处服务器中,自生成之时未被修改。
该证据文件显示,2020年2月28日,巩日娟使用“lin×××@163.com”淘宝账号在淘宝店铺“『小刚子』外贸品牌鞋”下单购买名称为“2020春季新款同款撤柜商场原单外贸尖头羊反绒细跟单鞋SS01111772”的商品1件,订单总金额128元,运单号码430××××7793,卖家信息显示昵称“zzg826826”,真实姓名“张××”,发货地址:苏州市太仓市利泰市场、张正刚、137××××0506。
公证书中的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正刚。
经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为淘宝快递件1份,快递单号为430××××7793,打开快递件外包装,内有鞋盒1个,鞋盒正面印有“”标识,背面印有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简平路)B-3号。
盒内有女鞋1双、防尘套2个,在防尘套及内部鞋垫上均印有明显的“”标识。
庭审中,为证明其所售女鞋并非原告公证购买的女鞋,被告向本院提供带有白色包装盒的女鞋1双,包装盒张贴的标签显示产品名称:羊皮女鞋,品牌:ST&SAT,产地:广东省佛山市,包装盒其他位置及女鞋上未带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
庭审中,被告陈述:“我们网店中对外展示的图片上的女鞋是从网店购买的,买回来时是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然后拿着该款鞋子去找厂里询问能否做同款没有商标标识的鞋子,因为我们打算卖没有标识的鞋子之后厂家回复可以做,我们就让厂家做了10双,另外9双已经卖掉,现在还剩1双没卖掉的。
”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档案信息、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的批复、门店列表信息、广告代言图片、(2020)厦鹭证内字第13530号《公证书》、公证购买女鞋实物;
被告提供的女鞋实物以及原、被告法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就原告公证购买的涉案女鞋是否系被告所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原告提供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13530号《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在被告经营店铺购买涉案女鞋的经过,公证程序合法,被告虽怀疑在公证过程中存在调换可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尽管被告提供1双未带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女鞋用以自证其对外销售涉案女鞋的情况,但该证据系原告起诉后被告自行提供,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在被告提供的女鞋包装盒标签上亦标示品牌为“ST&SAT”,足以让人产生高度合理怀疑,故被告的答辩意见及举证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原告公证购买的女鞋应认定为被告所售。
原告系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对外所售的女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具有合法授权的证据或合法来源的证据,其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情况。
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途径、主观恶意程度、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6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733600000231018068。
三、驳回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太仓市沙溪镇云靓丽皮鞋店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胡兴瑞 二○二○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晓雯 书 记 员方佳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