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7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韩犇(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经营者:韩犇。
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一审起诉,韩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均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