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3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永永兴便利店,经营场所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号世欧王庄城C-a2地块二期12#楼1层01-1复式商业网点。
经营者:林建琴。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永永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