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17号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金沙镇西安村。
法定代表人:高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胜利街秀霞五金日杂商店,经营场所德惠市东一道街日杂楼下。
经营者:崔振阳。
被告:桦甸市庆丰播种器加工厂,经营场所吉林省桦甸市原二水泥厂院内。
经营者:董书银,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胜利街秀霞五金日杂商店、桦甸市庆丰播种器加工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