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01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卓儒日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王村8巷23号,经营者杨乔林。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卓儒日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