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12号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301。
法定代表人:戴淑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君,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瓯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124-164、166-182号广州市白云区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一楼D1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瓯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