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82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杨涛厨具电器总汇,经营场所:香江市场香港路34号(古楼办事处)。
经营者:杨会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杨涛厨具电器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变更为1.5万元,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杨涛厨具电器总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