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知民初3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浚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一米阳光公寓10楼1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26789558N。
法定代表人:陈荣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辉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钓鱼台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7XA052A。
法定代表人:李冠军,执行董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河南浚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龙商贸公司)、被告泸州辉州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州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被告浚龙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科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辉州酒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浚龙商贸公司、辉州酒业公司停止实施侵害(宣传、销售)其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号“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浚龙商贸公司、辉州酒业公司删除在拼多多平台的“方其初食品堡”网店中侵害案涉商标权的侵权信息;
3、被告浚龙商贸公司、辉州酒业公司在《新民晚报》《扬子晚报》显著位置刊登申明、消除影响,并在拼多多平台的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登申明、消除影响;
4、被告浚龙商贸公司、辉州酒业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号“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权利人。
原告的泸州老窖系列产品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价值不断攀升,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2019年其发现被告浚龙商贸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方其初食品堡”网店内宣传、销售名为“正品泸州老窖特曲百年传承窖龄52度浓香型白酒整箱(500ml*6瓶)”的产品,且使用了其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号“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与销售,让一般消费者极易混淆产品的来源或认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特定的关联性。
被告浚龙商贸公司、辉州酒业公司恶意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浚龙商贸公司辩称,浚龙商贸公司接到泸州老窖公司的诉状后,第一时间已经停止侵权,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上将涉案产品下架。
因浚龙商贸公司已经改正,涉案产品上架销售时间短,对泸州老窖公司造成的影响并不严重,泸州老窖公司要求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泸州老窖公司起诉要求赔偿金额太高,与浚龙商贸公司在网店上的实际销量、上架销售时间长短不相符。
浚龙商贸公司是受辉州酒业公司销售人员委托在其网店上进行试销售的,浚龙商贸公司将案涉商品信息上传拼多多平台审核后,很短时间就收到拼多多平台审查未通过的消息,及时将案涉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在商品上架销售期间,也仅销售了泸州老窖公司买走的一件涉案商品。
销售金额仅129元(含运费),泸州老窖公司要求赔偿30万元,与浚龙商贸公司的收益差距太大。
上海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商对浚龙商贸公司在该平台上销售商品具有审核义务,上海寻梦公司没有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导致侵权的发生,上海寻梦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泸州老窖公司已经撤回对上海寻梦公司的起诉,因此视为泸州老窖公司对上海寻梦公司要求赔偿金额的放弃。
请求法院驳回泸州老窖公司对浚龙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辉州酒业公司书面答辩称,辉州酒业公司生产的案涉产品并未侵害泸州老窖公司第915681号、第9156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辉州酒业公司也未与泸州老窖公司发生过买卖交易。
案涉商品是浚龙商贸公司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方其初食品堡”网店销售给泸州老窖公司,浚龙商贸公司在“方其初食品堡”网店上以“正品泸州老窖特曲百年传承窖龄52度浓香型白酒整箱(500ml*6瓶)”进行宣传、销售案涉产品与辉州酒业公司无关。
请求法院驳回泸州老窖公司对辉州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公司于1995年5月成立,是一家生产、销售泸州老窖系列浓香型白酒的上市公司。
1996年12月14日,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经申请获得注册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自公元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止(经续展)。
1996年12月14日,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经申请获得注册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自公元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止(经续展)。
经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年来在央视CCTV-1、CCTV-2、CCTV-5、CCTV-13等主流媒体上对“泸州老窖系列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泸州老窖”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被告浚龙商贸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等。
2018年浚龙商贸公司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方其初食品堡”网店。
被告辉州酒业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酒、饮料及茶叶批发;
酒、饮料及茶叶零售。
2019年11月18日,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授权的代理人戴奥杰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胡振国与戴奥杰在该公证处,对2019年11月18日快递人员送达该公证处的快递包裹(运单号为JDVE00554021248)进行拆包,胡振国用公证处手机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及包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
拍照后由戴奥杰自行领取一件物品。
后公证员李某及胡振国对上述快递包裹的剩余物品进行封箱,并由戴奥杰使用公证处手机拍摄照片数张,封箱后封箱物交给戴奥杰领取。
在公证员李某及胡振国的监督和摄像下,戴奥杰使用自己手机(安卓系统)和公证处所有网络,对戴奥杰手机上向“方其初食品堡”网店购买“正品泸州老窖特曲百年传承窖龄52度浓香型白酒整箱(500ml*6瓶)”的物流信息、“方其初食品堡”店铺页面、店铺头像、店铺营业执照等进行拍摄。
形成照片24张、光盘1张。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前述证据保全的过程出具(2019)浙杭网证内第10996号《公证书》。
泸州老窖公司支付公证费1300元。
根据(2019)浙杭网证内第10996号《公证书》载明的“方其初食品堡”店铺网页信息显示,该店铺将辉州酒业公司生产的“辉州特曲”以品牌为“泸州老窖”、“正品泸州老窖特曲百年传承窖龄52度浓香型白酒整箱(500ml*6瓶)”进行宣传和销售。
另查明,泸州老窖公司在本案中不主张辉州酒业公司生产的“辉州特曲”实物产品侵害泸州老窖公司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号“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专用权。
泸州老窖公司认可浚龙商贸公司已经在拼多多平台“方其初食品堡”网店中删除侵害“瀘州老窖”商标权的侵权信息,不再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泸州老窖公司提交的第915681、915682号商标证的《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643、1647、1651、1654、1655号《公证书》、(2019)浙杭网证内第1099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是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也是泸州老窖公司的品牌核心。
本案中,泸州老窖公司主张被告浚龙商贸公司、辉州酒业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方其初食品堡”店铺上以品牌“泸州老窖”、“正品泸州老窖特曲百年传承窖龄52度浓香型白酒整箱(500ml*6瓶)”进行宣传和销售“辉州特曲”,构成对其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的侵权。
根据诉讼各方的举证以及陈述,“方其初食品堡”网店是浚龙商贸公司开设和经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辉州酒业公司参加了“方其初食品堡”网店的宣传、销售和管理,故泸州老窖公司主张辉州酒业公司与浚龙商贸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浚龙商贸公司是“方其初食品堡”网店的开设者和经营者,其明知“辉州特曲”并非泸州老窖公司生产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方其初食品堡”网店网页上以“泸州老窖”、“正品泸州老窖特曲百年传承窖龄52度浓香型白酒整箱(500ml*6瓶)”进行宣传和销售“辉州特曲”,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在拼多多网页上搜索“泸州老窖”产品时,建立相关链接,让普通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辉州特曲”与泸州老窖公司具有关系、与“瀘州老窖”商标具有关系,并借用“瀘州老窖”商标的信誉谋取该产品有更好的销售业绩和销售收益,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故浚龙商贸公司的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其使用“泸州老窖”、“泸州老窖特曲”进行宣传、销售的行为,所用“泸州老窖”、“泸州老窖特曲”文字与“瀘州老窖”商标,仅“泸”字存在简体与繁体的区别,但其读音、内容等均相同。
浚龙商贸公司使用“泸州老窖”“泸州老窖特曲”宣传、销售“辉州特曲”的行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的作用,并非商标指示性使用,属侵犯“瀘州老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的规定,浚龙商贸公司使用“泸州老窖”、“正品泸州老窖特曲百年传承窖龄52度浓香型白酒整箱(500ml*6瓶)”进行宣传和销售“辉州特曲”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泸州老窖公司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
”的规定,泸州老窖公司主张浚龙商贸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泸州老窖公司的损失以及浚龙商贸公司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的规定。
泸州老窖公司、浚龙商贸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泸州老窖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浚龙商贸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费用等,本院综合考虑第915681“瀘州老窖(横写)”、第915682“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的信誉、泸州老窖公司的声誉、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侵权时间、侵权方式、浚龙商贸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差旅、公证、律师等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浚龙商贸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浚龙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宣传、销售方式侵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横写)、915682号“瀘州老窖”(竖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河南浚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0000元;
三、河南浚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分别在《新民晚报》《扬子晚报》显著位置刊登申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在拼多多平台“方其初食品堡”网店网页的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登申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河南浚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77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