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徐传水针织品店,经营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43号太原市安达吉美商贸有限公司地下室1号。
经营者:徐传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徐传水针织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