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88号 原告:胡胜蓉,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十社。
法定代表人:彭岗,职务不详。
被告:彭岗,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胡胜蓉与被告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彭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胡胜蓉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胜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彭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胜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胜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