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32号原告:陈荣笔,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航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二路32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埔镇大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陈荣笔诉被告中山市航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陈荣笔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荣笔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笔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