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10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解放桥店,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中路90号。
负责人:任均峰。
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住所地:梁山县人民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6。
法定代表人:赵庆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解放桥店、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