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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玉泉区宝鑫港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338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玉泉区宝鑫港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玉泉区宝鑫港音乐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3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宝鑫港音乐广场。

经营者:金佳惠。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宝鑫港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之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2025元退还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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