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63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长沙龙诚电讯行。
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1AK516J。
经营者:许淑珍。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长沙龙诚电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已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