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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大旺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9执1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大旺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大旺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9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樟树市大旺发超市,住所地:宜春市樟树市大桥街道锦绣江南2栋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2MA37Q6517L。

经营者:黄建林。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樟树市大旺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赣09民初92号民事判决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

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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