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8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王店徐广俊五金门市,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经营者:徐广俊,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王店徐广俊五金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