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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全县华谊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8民初2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全县华谊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天全县华谊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2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瑗,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全县华谊通讯店。

经营场所,天全县向阳巷20号。

经营者:韩燕,女,生于1984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斌,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全华谊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对天全县华谊通讯店的起诉,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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