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2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瑗,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全县华谊通讯店。
经营场所,天全县向阳巷20号。
经营者:韩燕,女,生于1984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斌,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全华谊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对天全县华谊通讯店的起诉,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