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84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新万纳汽配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0MA75PY361T,经营场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汽配城2排127、128号。
经营者:宋丕象,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88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新万纳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雷 蕾书记员 朱鑫垚书记员朱鑫垚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