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789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雪花纺织品经营部,住所:文胜街批发市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吉祥街与文胜街交叉口向南100米左右路西,门头:雪花毛巾),注册号:370811600260559。
经营者:魏小花。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雪花纺织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