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713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LM01U。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翘鱼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百灵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ED0D62。
经营者:张高红,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翘鱼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经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