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04号 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华丰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爱灯堡国际灯具灯饰博览中心一期1栋2-018、020、038、040号。
经营者:李成华。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新都区华丰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新都区华丰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远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