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2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嘉源便利商店,经营场所为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178号。
经营者:陈萍,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与陈萍系兄妹关系。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宁嘉源便利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