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766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O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知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孝涨,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孝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