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206号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江啸,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陈朗与被告朱江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