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2刑初440号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蒯建欣及检察官助理张骁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宝马股份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82195号“BMW”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类,包括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
有效期自1987年3月30日至1997年3月29日,经续展至2027年3月29日。
宝马股份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5403775号“”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
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
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销售的系假冒宝马品牌的机油格、空气格、空调格、冷气格等汽车配件,仍然从他人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许某抓获,并在南京市栖霞区××查获并扣押标有“BMW”、“”商标的机油格、空气格、空调格、冷气格等汽车配件350件。
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系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比对,本案涉案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282195号“BMW”、第15403775号“”商标标识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定性以及销售金额不持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宝马股份公司系注册商标“BMW”及“”的所有人。
“BM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类,包括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等,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第7类,包括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
第12类,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
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销售的系假冒宝马品牌的机油格、空气格、空调格、冷气格等汽车配件,仍然从他人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许某抓获,并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查获并扣押标有“BMW”、“”商标的机油格、空气格、空调格、冷气格等汽车配件350件。
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系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比对,本案涉案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BMW”、“”商标标识相同。
审理中,被告人许某供述其从事本案所涉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另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企业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销售记录、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书证,证人唐某的证言,销售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保护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没收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许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汽车配件等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