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1882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惠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新路138号-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7。
经营者林洁娜。
委托代理人陈明桂,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惠福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惠福便利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