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54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顺乐易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8,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毅)。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汉工程科技学院二食堂旁。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顺乐易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