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72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小蔓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XQE5U6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邹区镇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沿街商店一期岳杨路3幢29。
经营者:马小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东,系马小嫚弟弟,1992年5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址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小蔓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小蔓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