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243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古五金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G,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秧路733号。
经营者:金国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古五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并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