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892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负责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小六子烟杂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花苑。
经营者:胡金才,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小六子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