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78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旭,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永红李根副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36Y68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乡花园南村19-2号。
经营者:叶李根。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永红李根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永红李根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永红李根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