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2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瑞凤,女,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瑞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