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4284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汤河镇西北坊坞村/div>投资人:姚宝荣。
被告:武进区礼嘉金皖副食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礼坂路**/div>经营者:李龙标。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武进区礼嘉金皖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