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403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五星武国强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ECB84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之园24幢10号。
经营者:武国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钟楼区五星武国强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五星武国强水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对被告钟楼区五星武国强水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