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朵色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西一村城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9AXJ47L。
经营者:童晓飞,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朵色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