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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梅岭琪林五金经营部、晋江市青阳意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620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梅岭琪林五金经营部、晋江市青阳意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梅岭琪林五金经营部;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意成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20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琪林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塘岸街桂华苑****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XG2XJ。

经营者:林友开,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晋江市青阳意成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社区豪富花园****店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90N4E。

经营者:刘意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琪林五金经营部、晋江市青阳意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晋江市梅岭琪林五金经营部、晋江市青阳意成五金店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倩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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