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44号原告: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天盛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郑炳圣。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正天盛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14××××.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
原告朱朗银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