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13号 原告:海南创兴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北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587281。
法定代表人:张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国庆,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蕾,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海木业(佛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第**之二合创盈科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商务中央区26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XWM063。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创兴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海木业(佛山)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创兴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创兴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创兴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海南创兴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海南创兴高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