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75号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纵队路**富逸工业园****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X。
法定代表人:张丽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新村高得利服装有限公司**302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扬谋,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29××××.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瑜人民陪审员 刘 家 棠人民陪审员 章 明 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